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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? ? ? 原告: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(下称中创公司)

? ? ? ?被告:北京市海淀区 考试培训学校(下称 考试学校)、北京市 世纪科技打开有限公司(下称 公司)

? ? ? ?【案情简介】

? ? ? ?贵阳 学校于2001年10月18日请求注册第1985953号“ 学校qihang school”商标,于2003年4月7日核准注册,核定效能项目为第41类学校(教育)、教育、培训等(下称涉案商标)。

? ? ? ? 考试学校经附和树立于1998年1月,为民办非公司单位。 公司树立于2003年8月19日,与 考试学校为相关单位, 考试学校首要从事考研辅导, 公司首要运营互联网信息效能等。1998年9月至今, 考试学校编写了各类考研书本,多本图书冠以“ 考研”为标题,并在各类报刊登载考研辅导宣传广告。 公司某部分主管离任后于2011年12月树立了中创公司,该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与贵阳 学校订立《商标运用答应合同》,中创公司获得在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、考研培训等领域5年的独占运用涉案商标的权力。中创公司主张 考试学校作业场所、宣传材料等运用“ 教育”“ 考研”、 公司官网中多处呈现“ ”“ 考研”“ 教育”等字样损害其涉案商标权,主张抵偿经济丢掉300万元等。

? ? ? 法院认为:涉案商标请求日之前,二被告已运用“ 考研”为题出书辅导书,并在《我国青年报》等媒体前进行广泛宣传,使该商标具有“必定影响”。现有根据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示册人先于 考试学校运用涉案商标,也无法证明二被告对富含“ ”文字的商标运用行为存在差错,故二被告的运用行为契合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规则。一审断定二被告在运营活动中对所运用的“ 考研”附加恰当差异标识等。一审宣判后,中创公司提起上诉,二审坚持了一审断定中二被告行为可适用《商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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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断定。

? ? ? ?本案被评为2015年北京市法院常识产权司法维护十大立异性事例。

? ? ? 【典型意义】

? ? ? ?本案是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先用抗辩权的典型案子,深化谈论了该条款的准则价值,提炼了具体适用条件,对精确适用该条款具有有利的学习辅导意义。该条款是在我国《商标法》商标示册原则的基础上,经过赋予商标在先运用人关于别人注册商标的在先运用抗辩权,对现已运用的未注册商标给予必定程度维护的规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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